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