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