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