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