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 船员/第二节 船长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