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 船员/第二节 船长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