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二百四十九条已修改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