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二百四十八条已修改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