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二百四十六条已修改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