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五条

已修改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