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二百四十五条已修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