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第二百四十四条已修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