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已修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