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第二百三十九条已修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