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

已修改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