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第二百三十八条已修改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