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第二百四十条已修改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