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二百二十八条已修改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