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