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二百二十九条已修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