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第一百九十五条已修改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