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一百五十八条已修改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