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一百五十七条已修改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