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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已修改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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