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一百五十六条已修改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