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修改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