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第一百四十五条已修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