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条已修改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