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四十三条已修改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