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四十二条已修改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