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四十一条已修改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