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八条已修改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