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六条已修改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