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已修改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