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四条已修改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