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三条已修改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二十四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