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