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已修改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