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四节 司法机关第九十三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