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四节 司法机关第九十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