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四节 司法机关第八十九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