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四节 司法机关第八十一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