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