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二节 行政机关第六十二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并执行政策;(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