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二节 行政机关第六十一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