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二节 行政机关第六十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