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五十六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