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五十五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