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五十二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