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五十三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