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五十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