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四十九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